114年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 補助計畫說明
受理申請時間
(一)受理申請時間:公告日至114年11月20日,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、展覽、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。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,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。(公告日起算45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「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」之限制,惟仍須於「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」)。
(二)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,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。
(三)114年度補助款用罄即截止申請,公告期間屆滿,補助款仍有結餘者,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。
申請程序
(一)提送方式:
1.郵寄至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」,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。(信封請註明「申請辦理國際會議、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、辦理國際展覽、辦理一般展覽、國外參展、本市參展補助」,底線處請依實際申請項目填寫)
2.親送至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」,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。
(二)每份申請文件應檢附:
1. 申請書。
2. 計畫書。
3. 經費預算表(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核銷之經費項目)。
4. 申請資格文件自我檢核回覆表。
5.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(例:公司設立登記證、商業登記證等)。
※註:「辦理會議與展覽」請填附件表單1辦理-1至辦理-4;「國外與本市參展」請填附件表單2參展-1至參展-4。
撥款請領程序
(一)提送方式:
1. 受補助廠商應於會議、展覽、參展結束後30日內(若於向本局申請後至核定補助前,即已辦理會議、展覽、參展者,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30日內辦理)檢附撥款請領文件,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,受補助廠商若逾期辦理核銷,扣款計算方式如下:
(1) 逾期1~9日,扣款可請領金額之20%。
(2) 逾期10~19日,扣款可請領金額之40%。
(3) 逾期20~29日,扣款可請領金額之70%。
(4) 逾期超過30日(含),不予補助。
(5) 惟逾期日後日期不得晚於114年12月24日。 惟因應年底關帳日程,相關請領申請文件除前述規範外,最晚應於114年12月24日前提送辦理。
2. 郵寄至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」,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。(信封請註明「請領辦理國際會議、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、辦理國際展覽、辦理一般展覽、國外參展、本市參展補助」,底線處請依實際申請項目填寫)
3. 親送至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」,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。
(二)每份請領申請文件應檢附:
1. 撥款請領申請書。
2. 成果報告書
(1) 請領辦理會議與展覽補助者:須含①現場活動照片,並呈現整體形象照片、②會議簽到單及會議人員各類別名冊或參展廠商名冊(含展覽攤位平面圖、展覽攤位數、各參展廠商攤位照片)、③會議手冊或展覽宣傳相關資料、④另請提供照片電子檔1份。
(2) 請領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者:須含①參展活動現況照片及整體參展攤位照片、②參展報名表或參展合約書、③展覽攤位平面圖(請標示8 貴司攤位之位置)。
3. 經費支出明細表。
4. 黏貼憑證用紙。
5. 領據(含黏貼印花稅)。
6.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。
7. 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。
8. 核銷文件自我檢核回覆表。
※註:「辦理會議與展覽」請填附件表單1辦理-5至辦理-9;「國外與本市參展」請填附件表單2參展-5至參展-9。
計畫受理及聯絡窗口
(一)聯絡方式: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,(06)298-2810
(二)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
(三)申請文件:請至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」官網-文件下載-投資商務科,查詢、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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